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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服务业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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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环境服务国际贸易

        10.1 发展现状

        10.1.1 内涵与范围

        服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一词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同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1993年底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定义为:除政府以履行政府职能为目的所提供的服务外的任何服务。也就是说,所有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服务活动都属于GATS的范围。环境服务是目前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进行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的12个服务部门(如金融、保险、建筑、旅游等)之一,也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提前实施贸易自由化的9个部门之一。而且,环境服务贸易(Trade in Environmental Services)在2001年WTO多哈部长级会议上确定为WTO新一轮谈判的唯一一个新议题的重要内容,扩大环境服务贸易也是目前发达成员尤其是欧盟在资本、技术、知识优势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环境优势的重要举措。

         环境服务贸易与所有服务贸易一样,主要包括四种供应模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其基本定义和形式见表10.1。

10.8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四种供应模式及环境服务贸易具体示例

 

定   义

举   例

第一种模式
—跨境交付

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它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即交付产品时,消费者和供应商依然留在各自领土上。

比如在美国的环境咨询人员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为在中国的客户提供环境评价咨询服务。

第二种模式
—境外消费

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也就是一个消费者迁出其领土并在另一领土消费服务。与第一种形式一样,这也是一种简单的服务贸易形式,涉及的问题较少,因为它不要求服务的进口方允许服务供应者进入其境内。

比如外国游客到中国跨国生态旅游和环境旅游。

第三种模式
—商业存在

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供应某种服务”包括生产、经销、营销、销售和交付。在境外某一市场的商业存在不仅包括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法人,而且也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的法律实体,例如代表处和分支机构。这种服务贸易往往与对外直接投资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从其未来发展来说,这是最重要的一种服务贸易形式。但它涉及的问题较多,不仅涉及到服务者的跨越国界,还涉及到另一成员的国内政策问题。

比如德国的污水处理公司或者法国的危险废物焚烧厂通过到中国投资办厂,进而在中国提供污水处理或者废物焚烧服务。

第四种模式
—自然人
流动

一成员的服务供应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这种形式一般与第三种形式相联系而存在,有时也会单独存在,即入境的自然人可以是外国服务供应者的雇员,也可以是以个人身份提供服务的供应者。

比如英国的注册环境认证人员到中国后,并未设立机构而直接提供企业环境认证服务。

资料来源:1、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张汉林等著,《复兴之路:WTO与中国经济未来》(服务业卷),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P903~904。

        环境服务贸易与一般服务贸易一致,最主要的是商业存在(模式3)和自然人流动(模式4),这可能涉及外国投资规则、移民限制、卫生和环境要求、竞争政策,特别是有关公用事业垄断、公司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规章等。跨界交付(模式1)和境外消费(模式2)相对有限;这两种模式可能为一些分部门环境服务提供一种途径,但对大多相关服务来说技术不可行。

        10.1.2 发展进展

        (1) 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入世承诺

         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对环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也做出了相应的承诺(见表1.2)。

表10.9 中国环境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环 境 服 务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不包括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检查)
A.排污服务(CPC 9401)
B.固体废物处理服务(CPC9402)
C.废气清理服务(CPC9404)
D.降低噪音服务(CPC 9405)
E.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CPC9406)
F.其它环境保护服务(CPC9409)
G.卫生服务(CPC9403)

(1)除环境咨询服务外,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允许外国服务供应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从事环境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资料来源: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我国在入世时,对环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承诺水平与实际开放市场程度接近,个别领域的开放程度甚至高于承诺水平,例如有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发电厂完全是外商独资的。而且,中国入世后,国外企业为降低市场成本,纷纷实施了本土化战略,“商业存在”逐渐取代单纯环境货物出口贸易,正在变成主要的市场经营方式,不少跨国公司已在我国设立合资、独资企业,承接环境工程、参与市场投资融资,开展信息咨询等。

         (2) 我国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较快

         我国在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进展较快,在投资领域、股权比例、投资区位、贸易平衡、当地购买要求、公用设施市场化等方面,目前都已基本消除了障碍。

         投资领域:根据2001年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领域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4大类。在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中有多项涉及到环保项目,并且基本没有特定法人实体(如要求合资等)及股权方面的限制。对于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股权比例:虽然我国在入世承诺中规定允许外国服务供应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从事环境服务,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但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已允许海外公司在某些环境服务领域建立独资企业(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环保项目)。

         投资区位:外商有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投资区位的自由。而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规定,对于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相关环保方面,如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及整治工程、大型环保设备制造(重庆市)、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工程(许多省市都有涉及到该项目),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贸易平衡:我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但不要求进口平衡。

         当地购买要求:我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地购买原材料、零部件要求。

         公共事业方面:虽然《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限制设立公用事业外资服务性企业,但国家2001年12月当时的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和2002年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都鼓励外资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3) 我国环境服务国际贸易的发展

         近十几年来,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飞速发展。出口额从1990年的57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464亿美元,2002年年增长率甚至达到20%。进口额从1990年的41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549亿美元,2003年年增长率甚至达到19%。我国服务贸易占全世界服务贸易比重也越来越大;出口排名由1999年的第15位上升为2003年的第9位,进口排名由1999年的第10位上升为2003年的第8位(见表10.3)。但是,我国的服务贸易额与美国出口服务贸易2877亿美元及进口服务贸易2285亿美元相比还有很大距离。

         另外,我国服务贸易总体趋势是贸易逆差扩大,由1999年的47.7亿美元增长为2003年的85亿美元。与商品贸易相比,服务贸易所占份额仍然很小。2003年,我国商品贸易出口占90.4%,服务贸易只占9.6%;商品贸易进口占87.8%,服务贸易只占12.2%。这些数字也很难与美国服务贸易出口占28.7%的水平相比。

         总而言之,我国的服务贸易增幅大大加快,在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也逐渐显现。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服务贸易仍然相差很远。在加入WTO后,我国产品贸易得到了较好发展,目前正着力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

10.3  1990-2003年中国服务贸易发展(单位:10亿美元,%)

 

1990

1995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出口

中国

5.7

18.4

26.2

30.1

30.98

39.4

46.4

全世界

783

1191

1376

1457

1439

1570

1795

中国所占比例

0.73%

1.54%

1.90%

2.07%

2.15%

2.51%

2.58%

进口

中国

4.1

24.6

30.97

35.9

36.4

46.1

54.9

全世界

818

1200

1367

1453

1431

1545

1780

中国所占比例

0.50%

2.05%

2.27%

2.47%

2.54%

2.98%

3.08%

贸易平衡

1.6

-6.2

-4.77

-5.8

-5.42

-6.7

-8.5

        “十五”期间,作为服务贸易重要内容的环境服务已经成为双边(如中国-新西兰)和多边自由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根据2004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环境服务的出口情况如下表。

表10.10 我国环境服务出口


项    目

金额(万美元)

说  明

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开发出口创汇总额a

2086.01

 

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对外服务合同总额b

3015.8

 

环境监测服务对外服务合同总额

7.17

其中全部为委托监测服务

环境咨询服务对外服务合同总额

196.7

其中环境影响评价191.7万美元

环境服务贸易出口合同额

19.1

这里狭义的,指专业从事环境服务贸易企业的调查结果

 

水污染防治

空气污染防治

噪声与振动防治

综合利用

其他

a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开发
出口创汇总额(万美元)

32.25

29.9

10.66

18.2

1995

b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
对外服务合同总额(万美元)

1041.74

1619.32

38.74

 

316

        由上表可知,我国环境服务的出口以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开发和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为主,其中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开发服务的出口以水污染防治技术领先,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中空气污染防治领先;委托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存在发展潜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没有任何出口潜力。

         调查结果还表明,2004年我国狭义环境服务的进口为1033.8万美元,出口仅为19.1万美元。可见我国环境服务的进口远远大于出口,这与我国总体服务贸易为逆差的趋势是一致的。

         而且,“十一五”期间,由于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集中出台,我国服务的市场需求日益强劲,国内环保企业短期内难以及时满足这种迅速出现的需求,尤其是高端需求或跨越式需求,所以环境服务的进口将进一步迅速增加,并且与循环经济、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区域环境治理、固体废物处理等领域为主。

        10.1.3 发展的国际比较

        (1) 全球环境服务发展特点

        1)全球环境服务业发展迅速。据估计,近年来全球环境服务业平均每年以8%-12%的速度增长(WTO Secretariat,2000),超过其环保产业市场年均5%的增长率(WTO Secretariat,1998)、国民生产总值年均2%~3%的增长率及国际贸易年均6%的增长率[5。环境服务占整个环保产业的比例约50%左右。

1
10.1  全球环境产业及环境服务业发展状况

        2)环境服务项目相对集中。环境服务项目发展很不平衡,固废管理和水处理服务占环境服务市场的主要份额,占全球环境服务市场的80%左右。但在不同国家,情况也不一样,比如美国最重要的项目是固体废弃物管理,法国和英国在废水处理方面具有优势,日本则是大气污染控制。

10.11 1996年、1998年、2000年分项目全球环境服务市场


2项目

年份

固废管理服务

水处理服务

数值(亿美元)

占环境服务总额的百分比(%)

数值(亿美元)

占环境服务总额的百分比(%)

1996年

1190

52.1

646

28.3

1998年

1222

49.4

685

27.7

2000年

1328

50.6

741

28.2

资料来源:Environment Business International, Inc., San Diego, California.

         3)环境服务市场地区发展不平衡。从地区分布看,全球环境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西欧和日本。从环境服务具体分部门来看,2000年,美国、西欧和日本甚至占到全球废物管理服务市场的90%,占全球水处理市场的83%。

         但发达国家环境市场占全球市场的比例在逐渐下降。2000年,美国、西欧和日本所占比例分别为38%、30%、17%。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发达经济体的工业生产已经高度符合相关的法规规定,如再进一步提高环保要求,增加的份额不会很明显。与此相对照,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这些发展中及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服务市场虽然在1996年只占全球市场份额的7%,但预计有迅速增长,增长率可达10%以上。这是因为随着其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及城市化不断加强,这些经济体开始逐步颁布严格的环境法规,将环境服务的发展纳入世界发展的轨道,环境服务不断发展。但总体上这些国家所占比例仍然很低。亚洲(除日本外)只占5%,拉美占2.4%,中东占1%,非洲占1%。(Ferrier, 2003)。目前,发展中国家是环境服务的净进口国(UNCTAD,2001)。

         4)环境服务贸易发展潜力大。与其他服务贸易相比,20世纪90年代以前全球环境服务贸易非常有限,仅为总服务贸易额的0.5-1%。原因是许多经济体将环境服务看作“公共服务”,例如占环境服务份额最大的水处理及废物处置服务都是由政府提供的。近年来,环境服务投资主体的逐渐多元化,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对这些“公共事务”部门进行改革,例如,中国、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开始在这些部门实施建设-运行-转让(BOT)等运行模式。发达经济体更是在公共事务私有化方面有了很大改变。私有化和自由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刺激了“私人”对环境服务的需求,环境服务市场逐渐形成并发展。

         20世纪90年代末,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的环境服务出口显著增加。据预测,一方面,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环境产品和服务在国内的市场趋于饱和,希望寻求和开拓新的国际市场;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强劲发展加上环境意识不断提高,东亚、东南亚、拉丁美洲、中东欧地区将成为环 境服务国际贸易增长最快的地区。

        (2) WTO主要成员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状况

         截止2004年5月,共53个成员在环境服务部门的至少一个分部门做出具体承诺[6]。尽管大部分成员没有做出环境服务方面的承诺,但已做出承诺成员的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部成员国内生产总值的90%以上[7]。与旅游、金融、电信等其他服务部门相比,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限制非常有限,而且,作出承诺成员的实际政策比具体承诺更开放。

         从这53个成员承诺情况看,每个分行业部门的承诺总体比较平均。在环境服务共7个分部门中,作出承诺成员数最多的为卫生及类似服务,53个中有45个作出了承诺,占85%;污水处理服务和废物处置服务都各有43个成员作出承诺,其他环境服务中废气消除服务有40个成员作出承诺,噪音控制服务有39个成员作出承诺,自然和风景保护服务则有38个成员作出承诺(见表10.6)。

10.12  WTO成员关于环境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成 员

废水处理服务

垃圾处置服务

卫生和类似服务

其  他  服  务

废气清除服务

消除噪声服务

自然与景观保护

其他

阿尔巴尼亚

X

X

X

X

X

 

 

亚美尼亚

X

X

X

X

X

X

 

澳大利亚

X

X

X

 

 

 

 

奥地利

X

X

X

X

X

X

X

保加利亚

X

X

X

X

X

X

 

柬埔寨

X

X

X

X

X

X

X

加拿大

X

X

X

X

X

X

X

中非

 

 

 

 

 

 

X

中国

X

X

X

X

X

X

X

中国台北

X

X

X

X

X

X

X

哥伦比亚

 

 

 

 

 

X

X

克罗地亚

X

X

X

X

X

X

X

捷克人民共和国

X

X

X

 

 

 

 

厄瓜多尔

X

X

X

X

X

X

X

萨尔多瓦

 

 

 

X

X

X

X

爱沙尼亚

X

X

X

X

X

X

X

欧盟

X

X

X

X

 

X

X

芬兰

 

X

 

X

X

X

X

马其顿

X

X

X

X

X

X

 

冈比亚

X

 

X

 

 

 

 

几内亚

X

 

X

 

 

 

 

匈牙利

 

X

X

 

 

 

 

冰岛

X

X

X

X

X

X

X

以色列

X

X

X

X

X

 

 

日本

X

X

X

X

X

X

X

约旦

 

 

X

X

X

 

X

韩国

X

X

 

X

X

X

X

科威特

X

X

X

 

 

 

 

吉尔吉斯斯坦

X

X

X

X

X

X

X

拉脱维亚

X

X

X

X

X

X

X

立陶宛

X

X

X

X

X

X

X

莱索托

X

X

X

X

X

X

 

列支敦士登

X

X

X

X

X

X

X

摩尔多瓦

X

X

X

X

X

X

X

摩洛哥

X

X

X

X

X

X

X

尼泊尔

X

X

X

 

 

 

 

挪威

X

X

X

X

X

X

X

阿曼

X

X

X

X

X

X

X

巴拿马

 

 

 

X

X

X

 

波兰

 

 

 

X

X

 

 

卡塔尔

X

X

X

X

X

X

X

罗马尼亚

 

 

 

X

X

X

X

卢旺达

 

 

X

 

 

 

 

塞拉利昂

X

X

X

X

X

X

X

斯洛伐克

X

X

X

 

 

 

 

斯洛文尼亚

X

X

X

 

 

X

 

南非

X

X

X

X

X

X

 

瑞典

X

X

X

X

X

X

X

瑞士

X

X

X

X

X

X

X

泰国

X

X

X

X

X

X

X

土耳其

X

X

X

 

 

 

 

阿拉伯联合王国

X

X

X

X

X

X

X

美国

X

X

X

X

X

X

X

总计

43

43

45

40

39

38

33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WTO秘书处资料(S/C/W/46)及WTO成员服务承诺减让表整理。

        美国对环境服务没有限制 ;澳大利亚对污水、垃圾的处理没有限制;加拿大的环保产业为自由化优先部门;日本关于垃圾处理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于1998年取消,目前不存在最惠国豁免情况,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不存在限制;新西兰除了水平限制,对垃圾处理、清洁服务等没有限制。发展中成员在实施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也有一些进展:智利环境服务业存在很大程度的竞争,存在少量的市场准入限制;墨西哥1996年修正的《联邦环境法》规定简化环境审查手续,放宽有关管制;秘鲁1990年开始取消各种限制或禁止等非关税措施;各成员对环境服务的开放比较重视,对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数量和水平处于中等偏上位置。

         WTO成员普遍认为,环境服务贸易壁垒主要来自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比如,服务准入条件过于苛刻或缺乏透明度;准入审批程序冗长;对国外服务供应商的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制定各种不合理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使国外服务供应商处于不利竞争地位。

         (3) 我国环境服务贸易比较优势

         综合来看,环境服务既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又是技术、人力劳动密集型行业,只是不同分部门有不同侧重而已。例如,环境咨询业以技术密集型为主,强调人力资本要素;而一些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等环境服务行业则资本、技术、人力三种要素都包括。这样,对劳动力占相对优势而资本和技术占相对劣势的我国,如果国外去除自然人流动的贸易壁垒,则我国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等环境服务部门会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相对应,在一些以技术密集型为主的环境服务业,如环境咨询业等则不具备比较优势。但这种比较优势也是一个动态概念,例如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及信息技术的发展,环境监测等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环境服务行业,我国也将会逐渐具有优势。

         例如,按照美国对固废环境服务的定义和统计 ,包括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再生操作,堆肥,固体废物在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场的处置,医疗垃圾和核废物以及危险工业废物的管理等。根据该定义,中国固废环境服务市场规模远远小于美国、日本和欧盟的市场规模。固废环境服务贸易也为净进口(见表10.7)。而按照中国环境服务的分类,固废环境服务包括中国的废旧资源回收处置和污染设施运营管理的部分内容,固废环境服务在中国约占环境服务总产值的80%。换句话说,占中国环境服务绝大份额的固废环境服务在国际环境服务贸易中也不具有比较优势。

10.13  部分国家固废环境服务状况


国家/地区

市场规模

贸  易  状  况

美国

477亿美元

出口额5.98亿美元,进口额15.2亿美元,净进口国

澳大利亚

15.6亿美元

净出口国,进口占国内固废管理服务市场的25%。

日本

341亿美元

在亚太地区非常有优势的出口国

欧盟

393亿美元

净出口国

加拿大

27亿美元

固废服务的净进口国,危险废物的净出口国

马来西亚

1.44亿美元

净进口国

中国

10.7亿美元

净进口国

资料来源: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Solid and Hazardous Waste Services: An Examination of U.S. and Foreign Markets”, April 2004

        综上所述,根据当前对环境服务的定义和分类,中国的环境服务贸易不具有国际比较优势。但环境服务贸易是一相对动态的概念,随着中国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环境监测等环境服务行业将具有一定比较优势;如果改变环境服务的分类和贸易自由化壁垒,国外去除中国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自然人流动的贸易壁垒,则我国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置等环境服务部门会具有一定比较优势。

        10.1.4 发展的制约因素

        (1) 国外环境服务贸易壁垒

         由于环境服务的主要供应模式是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因此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建立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

         1)商业存在

         绝大多数的环境服务国际贸易以商业存在的形式发生。限制企业在国内设立商业存在和限制企业在国内雇佣该国国民的措施,都会影响到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在国内设立商业存在的限制主要包含在外国投资的规范和针对特定部门的规定,它们都会严重影响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市场,比如外商持股比例的要求、企业合法实体形式的规定(如要求与当地企业合资)、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以及运作范围(如限制分公司数量及地点等)、新企业入境必须进行经济需求测试等。

         2)自然人流动

         环境服务很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垃圾处置等,因此该部门受自然人流动限制的影响。限制自然人流动就会使得企业无法通过国际招募来降低员工成本;另外,对经理人员和主管级的住所要求也会对外国供应者造成不利的影响。在自然人流动方面,还有一个限制就是对作为自然人服务供应者本身的限制,如国籍要求、资格要求(如必须是高级管理人才、专家或技术人员)、移民政策、签证限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限制。这些也影响着环境服务的跨国提供,进而影响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

         3)许可

         企业要求进行注册或获得营业执照最初是出于国家财政及税收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保护消费者、公众健康和安全,大多数国家在一些部门对申请营业执照有额外要求。这些要求对国内、国外的服务供应者同样适用。但是,很多情况下外资企业注册或营业执照的领取程序和条件与国内企业并不相同,他们需要经过许可,其意图是为了在竞争中保护国内企业,这无疑与自由化的精神是相背离的。外资企业获取许可的程序和条件的不同表现在:缺少开放的执照申请或拍卖程序;明确规定某些环境服务部门或活动外资不得介入,或者限制向外国公司发放的执照数目;优先为当地公司颁发执照;提供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技术检验和分析等环境服务的外国投资方招标必须经过经济需求测试;外资如获得工业废水处理等环境服务的营业执照必须附带一定数量配额;外资进入环境工程建造等环境服务市场只能以合资的形式存在;外资参与的环境工程等环境服务的合同额或合同数每年要进行核查;对外国环境服务的投资者有一定要求;要求当地员工在外资企业中要占有一定比例;等等。

         此外,对外国公司及外国企业职工的差别对待也可以通过税收或补贴来体现。限制工作环境及对工作业绩和公众满意度不同的评判标准。

表10.14  环境服务贸易壁垒矩阵


服务供应模式

环境服务贸易壁垒

模式1-跨界供应

  1. 为进入环境服务市场并提供服务,要求获得授权、执照或许可;
  2. 要求使用专利或其他具体网络获得或能够同服务者取得联系;
  3. 资本转移、信用卡支付等需要授权或被禁止;
  4. 商业存在只限于品牌企业;
  5. 为维护当地供应者的供给优势,只能通过指定的当地伙伴才被许可;
  6. 要求消费者使用专营的或其他指定的网络与供应者联系;
  7. 消费者只有通过专营的或垄断的授权供应者才能连接到Internet或其他电子网络上;
  8. 跨界供应只能通过商业存在的公司或指定的品牌企业。

模式3-商业存在

(1)投资许可

  1. 需要符合政策方向或总体的国家利益,没有经济需求测试(Economic Needs Test)或与当地企业合资的要求;
  2. 除公共设施对外资有具体的授权或特许经营外,一些新的私企或政府合同服务会自动获得商业存在的许可;
  3. 外企商业存在的范围仅限于指定的活动,比当地企业的范围窄;
  4. 外资额度小于某一定值会获得自动批准,但当大于某一定值时需要接受审查;
  5. 外资投资要求经济需求测试或“净国家收益”,包括对当地雇佣人数、技术转让等一般性或具体、指示性或强制性要求;
  6. 对外资独资或外资拥有绝大多数股权的企业要求获得许可证;
  7. 不允许外资独资,也不批准虽与当地企业合资但外资拥有51%及以上股份的企业,批准与当地企业合资且外资拥有股份较小的企业;
  8. 不允许现有外资拥有全部或部分股份,新设企业会受限制;
  9. 不允许新设企业。运营许可有数量配额。只有现有企业拥有较小份额的被允许;
  10. 只允许国家或永久居民投资国企私有、或政府合同服务。

(2)外企的法律形式

  1. 允许设立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和附属公司,但不允许外企直接建立分支机构;
  2. 外企设立分支机构受数量配额和/或区位配额的限制;
  3. 只允许单一所有权或合伙公司;
  4. 只允许合资或设立代表办公室;
  5. 只允许合资,而且要作为有限责任公司;
  6. 外资股份参与要求封顶,而且强制与地方企业合资;
  7. 只允许一种法律形式(例如,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等)。

(3)国籍/居住要求

  1. 被指定作为当地外企机构代理商的自然人必须是永久居民;
  2. 要求外企的管理者和一个经理至少有一位是当地国家的居民,每个办事处必须至少有两个当地居民的代理商;
  3. 要求首席执行官(CEO)必须是当地国家的居民;
  4. 要求外资企业所有的管理者都是当地国家的居民;
  5. 要求一半以上的管理者都是当地国家的居民。

模式4-
自然人流动

  1. 必须通过当地的专业资格考试;
  2. 要求必须完成或参加当地进一步的培训;
  3. 专业人员需通过当地劳动力市场测试。

资料来源:OECD,Environmental goods and services: The benefits of future global trade liberalization, 2001,第89~91页。

        (2) 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制度约束

         尽管我国从政策上鼓励和积极促进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但仍然存在政府需求垄断、政策执行有效性、政府管理职责不明晰等体制性障碍。

         1)行政干预过多。由于政府是环境服务主要需求方,为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行政干预成为当前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大障碍。行政干预一方面出于政绩考虑,对外资实施“超国民待遇”;另一方面表现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具体采取的措施主要有:资质要求、认证要求、合作经营等。例如:外地承包商如想承包本地的污水处理等工程首先必须获得当地的建设资质,而且必须与当地企业联合投标。有些地方虽然招投标政策齐全,但具体落实却经常受到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造成严重环境服务贸易壁垒。

         2)政策的有效性差。现有政策只是框架性指导政策,对一些关键问题如优惠政策,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施办法,也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给地方政府落实相关政策带来较大困难,往往造成政策无作为的局面。例如,由于宣传力度不到位,一些减免税政策利用不充足。调查发现只有不到40%的企业享受了国家的优惠政策,其他企业认为信息不通是一很重要原因。另外,垃圾收费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只有部分大中城市建立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在1.5~4元/(人•月)之间。即便是开始收费的地区,收费标准也远没有达到处理成本的水平。还有,政策连贯性和信用度缺乏保证。由于面临较大政策风险,外国资本都很少会投资于建设周期长、见效慢的污水处理等行业。由于部分政策缺乏法律意义上的保障,投资者担心政策的稳定性,进而缺乏足够的投资信心。很多地区由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较低,致使国外企业和国内商业银行等投资者都对BOT或BOO运作污水处理项目不积极,实际谈成的项目很少。

        10.2 发展展望

        10.2.1 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十一五”期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污染物排放降低10%,这是针对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重的问题而提出的,突出体现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大力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是我国经济总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扩大。

         因此,“十一五”期间,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必须满足国内循环经济的发展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的需要。既要大力推进国内环境服务贸易的体制和政策改革,积极利用国际资金、技术和智力资源,以满足国内市场的强劲需求,尤其是对于高端市场的要求;同时也要大力扶持一批品牌企业,推动环境产品与服务贸易的一体化,推动环境服务与对外承包工程等服务贸易出口的一体化。

        10.2.2 需求预测

        1997年,中国没有环境服务的进出口[15,2000年环境服务业对外合同额为0.83亿美元[16],2004年年环境服务业对进出口同额为1.1亿美元。

         “十一五”期间,环保投资比“十五”期间增加了一倍,环境服务的国内总需求也将成倍增加。因此,我国的环境服务国际贸易也会相应增加,现环境服务以进口为主,当然环境服务的出口也会不断增长。但环境服务国际贸易的逆差可能会逐年增大。预计“十一五”期间,环境服务贸易的平均发展速度约为15-20%。

         除“十一五”环保计划的实施将对环境服务业发展带来较为稳定的市场份额外,一些新的增长因素也有望成为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的动力,特别是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社会化、市场化相关政策,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出台,这两个重点行业的市场将有长足增长。其中环境服务国际贸易主要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领域以污水处理为主,垃圾处理逐步扩大,但以垃圾发电等再利用为主。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将促进我国加大对发达国家节约能源与资源、生态效率高的技术、设备和服务的进口。

         我国环境服务贸易出口战略目标国家:巩固东南亚、中亚市场,拓展南美和非洲相对发达国家的市场。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战略进口国主要是: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瑞典、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日本等。

        10.2.3 发展的重点领域

        “十一五”期间,环境服务贸易发展的重点领域是:

  1. 污水处理服务:中小城市的污水处理、重点污染行业污水处理的进出口。
  2. 生活垃圾发电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服务:主要包括相关服务、技术、设备的进口。
  3. 大气污染控制服务:重点污染行业的大气污染控制,主要是除尘服务的出口和脱硫服务进口。
  4. 资源、能源节约、可再生能源开发:以进口为主,促进开发。
  5. 加大对技术与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增加出口退税、减免国内税费,并增加技术与产品开发的科研支持力度。
  6. 促进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领域的出口贸易,要进一步与其他服务和产品出口的成套化、一体化。

        “十一五”期间,我国尤其要加快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的发展,满足国内强劲需求,并促进相应的体制改革,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的效率;重点推动工业污染控制和城市污水处理服务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

         随着中国经济势力的增强,国外对中国的环境援助所需要的国内配套资金的比例越来越大,因此我国要积极利用国外援助资金,必须加强对双边和区域环境合作资金的配套,从而加强环境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促进环境服务进口的效率和效果。

        10.3 措施建议

        10.3.1 促进环境服务贸易需求的稳定发展

  1. 建立环境服务领域的竞争机制,推进环境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
  2. 通过环境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体制改革,提高运营效率。
  3. 各地环境服务的价格调整幅度必须满足环境规划目标要求。
  4. 加大对环境服务的价格调整和监管力度,进一步推动环境服务的市场化和企业化,创造外资进入的市场环境。
  5. 加强环境服务领域的国际合作,大力推动国际环境合作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落实,发挥环境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6. 加强对环境服务贸易的发展的条件进行评估和调整。
        10.3.2 加大对我国环境服务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培育
  1. 加大对我国参与环境服务贸易领域国际谈判的支持力度,从而实现通过政府间协议、国际谈判机构、技术援助、培训、示范项目等推动我国环境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对外援助,促进环境服务贸易,加强对国际环境服务市场的重视和参与。
  2. 加大环境服务贸易这一新领域的研究, 探索政策机制,以实现:引进来,有效治理环境污染;走出去,带动全行业发展,并培育我国服务贸易新的增长点。
  3. 加强双边和区域环境合作,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有关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环境标准,促进对外贸易。
  4. 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国际环境基金、国际金融组织下有利的资金机制,引进资金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长期优惠贷款,争取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直接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保产业。
  5. 加强国际环境科技交流,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要积极向其他发展中国家输出环境保护技术,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6. 建立良好的市场政策环境,为国内外环境服务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民间资本、外资进入环境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平、公开、透明机制。
        10.3.3 加强环境服务国际贸易发展的能力建设
  1. 加强对国际环境服务市场供求调研的支持力度,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协会共同建立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环境服务商业信息系统。
  2. 建立并实施促进环境服务贸易发展的人才战略,加强学术、商业交流与访问,形成外向型的人才梯队,以支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环境服务贸易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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