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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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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环境科技基础能力建设

         4.1提高环境科技实验研究能力

        按照“凝练方向、优化结构、交叉融合、重点突破”的方针,整合优势资源,联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建设国家实验室,逐步形成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和研究基地。优先支持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力争在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水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湖泊环境污染防治、二恶英污染控制、土壤污染控制、生物安全、河口与海岸带污染、机动车污染控制、城市环境生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途径与控制技术、空气质量和气溶胶、湿地生态与植被恢复、生态工业、环境与健康、恶臭控制、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环境与健康、有机毒物治理、POPs与PBT物质控制、饮用水安全保障等重要学科领域,具备比较完备的实验仪器,形成较为完善的实验能力,建设学科交叉研究的通用研究平台。

         积极支持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河流生态恢复、矿山固废处理、工业烟气控制、钢铁工业污染控制、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工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业资源循环利用、城市噪声与振动、清洁煤炭与矿区生态恢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生活垃圾处理、膜工程、清洁能源等方面,开展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高国家环境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和新技术转化能力。

        4.2编制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历史性转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环境任务,针对环境科技发展日益呈现多学科交叉的趋势,通过整合关联度高、学科互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相关实验室资源,组织编制国家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积极开展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以服务国家战略目标,支撑重大环境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资源、优化研究队伍,凝练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系统性的环境保护科技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整体推进我国环境科技水平,实现关键技术突破和重点跨越。

        4.3提高环境基础观测能力

        编制国家重点实验基地建设方案,启动大气环境、水环境、农药安全评价、生物安全等大型室内与野外模拟装置和实验基地建设,研制一批环境科技重要专项实验装置和系列化设备;优化主要环境敏感区国家野外长期观测站点,在完善水、气、生态等国家环境保护核心观测基站和网络的基础上,依托小卫星系统,形成天地一体化观测系统;研究建设大江、大河、重要湖库环境应急动态预警监测系统。各省(市、自治区)也要构建自己的生态系统长期观测台站网。

        4.4建立完善环保科普基地

        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基地建设。依托具有环境保护科普功能的场、馆、园等社会公共活动场所,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企业,环境友好企业,“自然保护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示范区”,各级环境监测站点、监控中心,核设施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镇自来水生产企业、引种繁育中心等公众关注的环保热点单位和从事环境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以及获得“全球500佳”称号的单位和其他具有环保科普功能的单位和场所,建设50家国家环境保护科普基地。

        4.5建设国家环境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国家环保总局“金环工程”总体框架,建设国家环境保护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包括环境科研成果、环境实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统计数据、环境管理数据、环境技术数据在内的共享机制和硬件支持环境。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信息网络,形成环境信息基础、应用支撑体系、资源共享和信息服务平台,建成国家级、省级环境数据中心以及分布式环境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环保骨干、核心业务的电子化,全国纵向一体化办公、审批协同平台,为提高环境综合决策能力、环境监管能力、公共服务能力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与能力保障。建立安全的电子政务技术体系和管理机制。

        五、保障措施

        5.1加强环境科技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中与本地环保工作相关的科技内容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做出安排,以切实保证科学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和大力支持所属科研单位的工作,继续深化科研院所的改革,加强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建设,认真组织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评估。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手段,实现管理与决策的科学化,进一步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大胆的探索和研究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有效性。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科技管理机构应将涉及到全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重大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项目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和科技专项等重点项目中支持和安排环境科技研究项目。

        5.2优先主题的分解落实

        5.2.1优先主题的分类原则

        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方参与”的原则,本规划确定的10大重点领域33项优先主题,拟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实施策略。

         第一类:符合纳入“十一五”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需求和国家“十一五”期间的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争取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如“973”、“863”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等)。

         第二类:整体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改善环境质量和监管能力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涉及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与能力建设的科学研究,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安排,由国家环保总局直属科研单位联合国内优势单位共同承担。涉及地方的研究工作由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落实并主持实施,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国家将择优在政策、财政、项目升级、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工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类: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和国际科技合作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科技发展指南,企业(包括科技开发型研究院所)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开展的科研项目。凡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技术指南并由研究院所、企业开发完成的科技项目,国家拟在评估后受理组织技术评审,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对于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计划项目,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优先纳入环境保护领域的多边-双边国际科技合作发展计划。同时鼓励并支持各级环保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院所依托承担的国家和部门重大项目,开展国际合作或地区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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